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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

   2024-02-09 网络整理佚名114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我局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共同起草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1. 邮箱:

2、来信:北京市西城区北力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政局,邮政编码:。 请在信封上注明“诊所报名征集”字样。

3、传真:

4、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

诊所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行诊所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诊所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医疗机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疗的医疗机构。 不设住院床位(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本办法所称诊所不包括按照《中医诊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登记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全国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诊所注册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申请举办诊所,应当向拟举办诊所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证明》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诊所注册证”。 个人经营诊所的,由主办者提出申请; 二人以上合伙经营诊所的,应当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举办诊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开办诊所的,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自注册起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五年;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经营诊所,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满足上述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该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临床基本规范(2022年修订版)》。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获准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诊所。

第六条 诊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诊所挂号信息表。

(二)诊所建筑平面图(指诊所使用建筑的比例,标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财产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诊所举办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单、有效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书。

(六)诊所规章制度。

诊疗诊所外科西医范围包括_西医外科诊所诊疗范围_外科诊所诊疗科目

(七)临床仪器设备清单。

(八)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说明。

(九)附设药房(柜)药品品种清单。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诊所举办者应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环评、消防等手续。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还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申报的备案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备案。

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将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立即核发《诊所注册证》;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如有需要,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备案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备案。

第九条 诊所应当在诊所显着位置公示《诊所注册证》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

第十条 诊所的实际设立人员、名称、地址等应当与《诊所登记证》记载的事项一致。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售、转让、出借《诊所登记证》。

第十二条 诊所应当按照注册诊疗对象开展诊疗活动,加强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诊所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感染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诊所注册证》之日起20日内,将其辖区内的注册诊所信息公开。官方网站,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所辖诊所的注册信息抄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合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诊所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主动公开诊所注册信息和医师信息。向社会公开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自诊所注册登记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诊所注册地点进行现场检查。 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 逾期不予办理的,予以驳回。 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诊所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诊所提供相关材料,诊所不得拒绝、隐瞒、隐瞒。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诊所及当事人按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医疗机构”等规定。

第十九条 诊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诊所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诊所停止执业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诊所主动终止执业活动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临床执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临床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诊所应当及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自觉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记录违法经营、违法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情况。 .,并作为针对诊所的措施。 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化信用约束。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诊所注册信息表》和《诊所注册证》的格式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印制。中央直辖市。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诊所和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普通科诊所

1. 诊治对象

诊疗范围应当与诊所注册医师的执业范围一致。 不得从事与口腔医学、医学美容相关的诊疗科目。

2. 人员

(一)诊所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西医外科诊所诊疗范围,有胜任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每个诊疗科目至少有​​一名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同一专科临床工作满五年。

(三)配备至少1名注册护士,护士数量应当满足诊疗服务需要。

(四)设有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必须至少配备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设备

(一)基础装备。 检查台、检查椅、检查床/凳、方板、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柜、紫外线消毒灯、废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2)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张口器、牙垫、口腔导气管、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所进行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由其他机构提供的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心电图、病理、消毒供应等无需配备相关设备。

4.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对象的医疗需要,并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5、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制定诊所人员的岗位职责。

牙科诊所

1.口腔综合治疗表

至少设置一张综合牙科治疗台。

2. 人员

(1) 医师

1、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1人取得牙医执业资格,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

(2) 护士

1、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2. 至少拥有1名注册护士。 每3个牙科综合治疗单位应配备至少1名注册护士。

3. 房子

(一)牙科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诊所内每张牙科综合治疗台的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4、设备

(一)基础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波清洗机、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张口器、牙垫、口腔导气管、人工呼吸器等。

(三)各口腔综合治疗单元设备情况

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含手术灯1台、痰盂1个、器械托盘1个)、高速、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把等。诊疗设备适合一人一人使用。 使用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查、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且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无需配备相关设备。

5、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制定诊所人员的岗位职责。

医疗美容诊所

1. 床位

至少有2张美容床,或1张手术床和1张观察床,或1张口腔综合治疗台。

2. 部门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4个诊疗科室中不超过2个。

(二)医技科室:根据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外科诊所诊疗科目_诊疗诊所外科西医范围包括_西医外科诊所诊疗范围

整容手术:至少配备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有一个诊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一间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系:至少要有一个中医美容治疗室。

3、人员

(1) 医师

1、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经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注册批准的医疗美容主治医师。

(2) 护士

1、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个诊疗科目应当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注册护士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 医疗住房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的需要,并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3)每个房间必须是独立的。

(四)手术室的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或者每张美容床或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5. 设备

(一)基础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的成套美容手术器械、灭菌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磨皮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纹眉机、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张口器、牙垫、口腔导气管、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所进行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查、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且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无需配备相关设备。

6、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形成书本。

中医(综合)诊所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中医门诊诊疗为主的诊所。 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1. 诊治对象

仅限中医教研室、中西医结合教研室、民族医学教研室。 有中医(专科)医师的西医外科诊所诊疗范围,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科)医师的执业范围。

2. 人员

(一)身体健康,有胜任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个人经营中医(综合)诊所,必须取得中医执业资格,并自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五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以聘请具有《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的医生执业。

(四)开展中药制剂配制活动,必须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设有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必须至少配备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设备

(一)基础装备。 检查台、检查椅、检查床/凳、方板、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废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其中,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心电图、病理、消毒供应等已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如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无需配备相关设备。

4.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对象的医疗需要,并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5、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制定诊所人员的岗位职责。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疗的诊所。 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

1. 诊治对象

仅限中医教研室、中西医结合教研室、民族医学教研室。 有中医(专科)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科)医师的执业范围。

2. 人员

(一)身体健康,有胜任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个人经营中西医结合诊所,必须取得中医类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满五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以聘请以下三类医师执业: 中医执业者; 具有《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执业的医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成为运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技术和方法执业的西医医师。

(四)开展中药制剂配制活动,必须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配备至少1名注册护士,护士数量应当满足诊疗服务需要。

(六)设有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必须至少配备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设备

(一)基础装备。 检查台、检查椅、检查床/凳、方板、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废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其中,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心电图、病理、消毒供应等已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如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无需配备相关设备。

4.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对象的医疗需要,并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5、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制定诊所人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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