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类参保人员总缴费比例由8.5%降至8.2%,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医保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2%。 下面就为大家带来深圳市2017年医保缴费比例的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深圳市2017年医保缴费比例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原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第一、第二、第三层次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一级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月缴纳工资总额的8%,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 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支付。 ; 月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参加第二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2%。
参加第三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中单位缴费8元,个人缴费4元
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法律基础】
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市户籍职工参加一级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职工选择参加一级、二级、三级基本医疗保险。
非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就业居民,以及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就读且父母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在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二类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市有户籍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第一级或第二级基本医疗保险;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迁入本市,未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的,可申请参加一级基本医疗保险;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就业居民参加第一档基本医疗保险;
(五)本市户籍一级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一级基本医疗保险;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第二层次基本医疗保险;
(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第一级或者第二级基本医疗保险;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继续缴纳本市养老保险费的人员2017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可选择参加第一级或第二级基本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更名为一、二、三档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2017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享受土地补贴。 《办法》实施后,原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第一、第二、第三层次基本医疗保险。
“一级参保人员总缴费比例下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下降。” 深圳市社保局解释称,一级参保人员总缴费比例由8.5%下降至8.2%。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2%。
原医保单规定,中断医保不能累计补充缴费年限。 《办法》规定,为解决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中断参保的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补补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负担,补充支付后的新增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
参保人满足停缴条件后,在本市参加一级基本医疗保险满15年的,可继续享受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继续参加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停缴前缴纳相应医疗保险满15年,继续享受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调剂基数,调剂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支付规划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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