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制定印发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办法(试行)》,以应对重复参保相关问题。社会保险工作要求。
一
申请新的保险登记时,查看历史保险支付情况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须通过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参保人历史缴费情况,并办理。分别根据不同情况。
(一)未核实参保人在其他地区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经核实参保人在其他地区中断(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份或多份)的,参保人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经核实参保人具有异地参保正常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被暂停。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参保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并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经核实参保人在其他地区具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身份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属省属的,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身份以中断(暂停)给付状态并主动将相关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四)经查实参保人已解除异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解除原因为死亡的,暂停办理新的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保险登记手续。
(五)经核实参保人具有外地离退休(含病、离职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暂停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
(六)按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要求,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制度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登记制度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对员工。 其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包括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层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快递网点,同时受雇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含兼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等),新投保,缴纳保险费和年龄没有限制。
二
做好重复付款的清算和退还工作
(一)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在转移或者征收过程中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与参保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其他关系应同期支付。 清理干净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对应的缴费周期不会重复计算。
(二)参保人自愿提出清退重复缴费的,参保人应当向确定不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解除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确定留存过户或领取后,由过户地或上次参保地的经办机构办理清关手续,相应缴费期限不重复计算。
(三)退出养老保险关系时,还应当返还同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向确定不保留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已计算失业保险金退还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退还相应的失业保险金后,方可退还养老金和失业保险费。
(四)养老保险关系解除时,工伤保险费不参与解除。
三
做好办理服务工作
(一)积极优化参保经办服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增减社保在线服务功能,减轻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让数据多走走,让参保单位群众少跑腿。 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协助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切实提高办理服务水平。
(二)做好退票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退费工作流程,省厅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工作流程(试行)》,现同步印发。 请各市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做好不同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的退还工作。
(三)配合处理违规行为。 在办理服务过程中,如有涉嫌“挂牌证”、盗用他人信息参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您必须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撰文:社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