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为进一步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建设无重点动物疫病区,市政府于2月16日修订发布了《重庆市无特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余富会同令(2015)第288号《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新办法》有关内容。办法》,为正确理解和遵守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经市政府网起草,现作出如下解释: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建立动物无疫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发达国家动物疫病防治的普遍做法。 2002年,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无特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大力推进我市无疫区建设和管理。 但随着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的不断变化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修订原《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一是家畜疫情形势严峻,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发生。 直接威胁人类健康的隐患依然存在。 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补充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加大无疫区建设监管力度。 二是原《办法》实施后,国家修改了《动物防疫法》,先后颁布了《畜牧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市人大也出台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也出台了《无特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评价和评价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无特定动物疫病区管理”。随着这些上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发布,原《办法》的相关规定亟待调整完善。 三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我市无疫区建设和管理中,如无疫区建设内容不够完善,相关方权利义务有待强化,相关部门责任有待加强等。应该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制度设计来解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无疫区范围
1999年我市开始建设无病区时,根据当时农业部的规划,依托四川盆地的地理屏障优势,我市部分区县和部分市、四川省与我市相邻的县一并作为无疫区。 建设核心区。 但随着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四川盆地的地理屏障几乎消失,人工屏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依托行政区划,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和管理无疫区,更有利于动物疫病防控。 因此,2009年,市政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市动物无疫区管理的通知》中决定,对全市实施无疫区管理; 》也作出相应规定。因此,新《办法》规定:“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动物疫病区。”
(二)关于特定动物疫病种类
原《办法》规定了无疫区需要防治的规定动物疫病14种。 由于数量多,后来在具体实施中经农业部批准调整为4种(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 . 2008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特定动物疫病地区现场审查表的通知》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控制的疫病种类:立法或文件。 根据近年来动物疫情的发展变化,本次修订将原《办法》规定的14种减少为6种:家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 这也是在原农业部批准的4种基础上,淘汰1种,增加3种:淘汰新城疫,因为新城疫对养殖业的危害正在逐渐减弱,不再是新城疫。中国和我市动物疫病防控重点; 增加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布鲁氏菌病和牛结核病,是因为前者对我市养猪业危害较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需要加强,而后两者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 近年来,对养殖业发展、农民健康和食品安全的危害日益突出。 此外,随着动物疫病的发展变化,我市今后可能新增规定的动物疫病。 因此,新《办法》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家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牛羊布鲁氏菌病、牛肺结核病和本市人畜共患病。 . 政府规定的其他动物疫病。
(三)无疫区建设标准
原《办法》中无病害区建设标准是我市开展无病害区试点时制定的,与农业部有关规定不一致。 新《办法》以农业部《无特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和《无特定动物疫病区评价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建设管理实际我市无病区数。 动物防疫监管体系、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等“四大体系”作为无疫区建设的核心标准。
(四)关于禁止免疫疾病的问题
《无特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将无疫区分为“免疫免疫区”和“非免疫免疫区”,并规定动物疫病分为“强制免疫”和“禁止免疫”。 两类。 但原《办法》只规定了强制免疫的内容,并未规定禁止免疫的内容。 根据农业部相关规定,新《办法》规定,家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为强制免疫疫病,牛羊布氏杆菌病、牛结核病规定免疫类疾病禁用。 同时,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市人民政府禁止免疫疫病免疫接种”,“对禁止免疫疫病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预防和控制:定期检测和强制淘汰。”
(五)其他内容的调整
非疫区建设和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预防、控制和扑灭特定动物疫病。 新《办法》总结了我市多年无疫区建设经验,对原《办法》中动物防疫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增设了新篇章“规范动物防疫防控工作”。疾病”。
此外,2007年农业部发布了《无特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不再将兽药使用和有毒有害残留物管理纳入建设和管理范围。无病区; 《动物防疫法》也没有将兽药使用和有毒有害残留物管理纳入动物防疫内容。 由于国家对兽药和有毒有害残留物管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的“有毒有害残留物监测”专章。
三、政策咨询渠道
广大市民可通过重庆市政府、市农委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