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陪护假 年休假,包括设立新的“育儿假”、延长产假为女性员工,加强育婴服务等一系列全面支持生育的内容。
新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定义? 产假是怎么计算的? 4月14日,自治区卫健委印发《新修订的产假问题解答》陪护假 年休假,对群众关心的产假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1、如何确定新增产假的时间节点?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第一个孩子 70 天,第二个孩子 70 天,第三个孩子 70 天。 将产假延长至 80 天。 新《条例》施行之日起未享受原《条例》规定的产假的女职工,按新《条例》规定享受新增产假; ,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和我区增加的50天假期。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产假。 增加15天产假;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产假增加15天。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一孩产假10天,二胎产假20天,三胎产假30天。
2.育儿假中的“年年”怎么定义?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育儿假。 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合规生育子女(含合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如有)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累计享受10天育儿假。 “每年”是指从孩子的生日那天到下一个生日的前一天。 例如,如果孩子出生于2022年3月18日,在孩子满3周岁之前,则从次年3月18日到次年3月17日为一年。
3、符合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二胎的夫妻如何享受产假?
对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育有二胎的夫妻,其产假按照生育三胎的规定执行。
4.产假如何计算? 如何休产假?
新《条例》规定的产假包括产前护理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休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产假和哺乳假应连续休。 根据产检需要,陪产假可单独休,也可连续休,累计不超过5天。 男方的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间单独或连续使用,累计不得超过25天。 育儿年假可单独使用,也可连续使用,并应在当年使用,不得结转至下一年; 同一时期有两个及以上(含两个)3岁以下子女的,育儿假不计算在内。
(自治区卫健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