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费、健身、保健等国家和省规定不得支付的费用;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参保职工办理在职转退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办理之日起下一缴费周期为本人变更个人账户划转金额和方式;
职工省级调动或死亡,医保关系终止的,参保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个人账户余额的转移或者支付;
对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长期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不一次性给付。
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基本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年度总限额65万元
提高基本保险和大病保险年度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简化并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仅根据保险种类和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不再根据其他因素细分),即:
将基本保险年度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将大病保险年度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基本保险和大病保险年度限额合计为65万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保险基金缴费部分,政策范围内缴费比例分别为95%、92%、87%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离退休职工缴费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基金缴费部分,保单范围内缴费比例85%。
同时,取消上海、广州、深圳三级医疗机构省级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低于当地报销比例10%的规定,住院报销比例为调整为与当地同级医疗机构相同。
这些情况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参保职工缴纳省级保费满3个月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赴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或并发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省级限额标准50%的生育医疗;
男性职工失业配偶参加生育保险的,享受省限额50%的生育医疗待遇。
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的50%享受待遇,或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