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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2020年医保政策清单出炉住院报销、门诊待遇等按

   2023-05-21 网络整理佚名1680
核心提示:住院报销、门诊待遇等按这个标准来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病种共有78种(其中住院病种38种、门诊病种40种),实行定点治疗,单病种结算管理,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标准报销。

全市2020年医保政策清单出炉

住院报销、门诊治疗等均按此标准执行

6月底前完成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销工作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批工作时间已于5月18日启动,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门诊护士忙还是住院忙_门诊接收的住院不报销_门诊住院报销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申报登记表》、《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此外,参评单位还需提供《2019年度财务决算年度报告》、《2019年12月职工薪酬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报销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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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金额为15万元。

普通门诊医疗:2020年1月1日起,资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原个人账户资金不予清算,可继续使用。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每年固定。 参保居民与家庭医生完成签约的,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其门诊协调医疗服务机构。 一个自然年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不设最低支付限额,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即限于当年,不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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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病门诊医疗:将部分需要长期或终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高昂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慢病门诊管理范围。 目前门诊住院报销,全市居民医保门诊慢病门诊15种。 报销不设门槛门诊住院报销,报销比例为65%(农村贫困人口报销比例为85%)。 实行定点治疗、定额管理。 直接负责我市大慢性病门诊病人日常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有: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黄河三门峡医院、三门峡康复医院、义马市人民医院。

住院医疗:未满14周岁(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最低支付标准的一半; 基本医疗保险对8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分娩的孕妇,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固定标准为:自然分娩760元,剖宫产1870元。 未异地办理转诊、备案手续或到参保地以外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规定比例减免20%的医疗费用。

大病大病医疗: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病78种(其中住院病种38种,门诊病种40种)。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5%; 门诊腹膜透析报销比例85%,其他门诊疾病报销比例80%(农村贫困门诊疾病报销比例85%)。 参保居民申请治疗大病、大病的,其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当选择大病定点医院作为定点治疗医院,持《三门峡市大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医院出具的《疾病》,凭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立即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报销限额40万元

门诊住院报销_门诊护士忙还是住院忙_门诊接收的住院不报销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个人参保不缴纳费用,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自2019年9月30日起,大病保险扣除额度由15000元降低至11000元,个人责任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1000元至元(含元)60%将报销该部分;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每年报销上限为40万元。 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间,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减一增”优惠政策。 2019年9月30日起,最低缴费额度降至0.55万元; 个人责任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5%; 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报销。 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报销上限。

贫困人口大病附加险最高报销90%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支持对象、城乡低保人员和困难儿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特困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不缴纳费用,医疗待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后承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特困人员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分期报销。 具体为:3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报销; 5000-10000元(含10000元)40%报销; (含5万元)80%报销,5万元以上90%报销,无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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