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申报,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分级诊疗,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增强城乡居民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的要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 为做好异地医疗网络建设报送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异地就医补偿管理政策、信息系统功能和服务网络,建立有效的异地就医运行管理机制,全国新农保跨省就医网络报逐渐被实现。 2016年完善国家和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新农合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新农合转诊和住院医疗试点开展跨省救治。 2017年,新农合住院患者基本实现跨省定点就医报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参会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以方便群众为推进异地就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参会患者异地就诊的便利性和及时性。有效改善。
(二)坚持分级诊疗同步推进。 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主要是为了规范转诊患者,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对患者流动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促进形成合理的就医秩序。
(三)坚持以医疗场所管理为重点。 跨省就医原则上按照就医地相关政策要求执行,由就医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跨省就医患者的统筹管理和服务。各省代表参会地区。
(四)坚持分类指导。 针对各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医疗机构通过不同渠道接入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确保新农合信息化建设顺利形成。信息交流渠道和有效的工作机制。 按照“成熟一个省(区、市),衔接一个省(区、市),落实一个省(区、市)”的原则,积极推进。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异地就医信息系统。
1.完善国家和省级医疗报告网络。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办基层信函编号),按照总体框架和顶层设计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平台和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或虚拟专网建设全国新农合跨省医疗数据交换通道。 国家平台要发挥枢纽作用,负责跨省就医转诊、报告完成等数据交换; 省平台负责与省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对接,将省内患者转诊信息实时上传至外省湖北省新农合异地就医,收集上传外省转诊患者就诊报告的相关数据。省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通过省级平台接入国家级平台,预算管理医院所属三级医疗机构和不具备联通条件的省(区、市)机构,直接接入与国家平台。
2.建立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完善功能。 在完善国家和省级平台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全国新型农村医疗异地就医信息系统,使其具备转诊、结算等管理功能。 各省级平台负责跨省就医报告的结算。 如果省级平台功能暂时不完善,可以在国家级平台配置省级补偿方案,由国家级平台完成上报。 尚未建立省级平台的地区,可依托省(区、市)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对新农合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区、市),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新农合信息平台,为外省转诊患者提供转诊、报告等管理服务,或与其他部门协调管理。城镇医保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各协调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医疗机构在农民工集中地区通过点对点承包的方式开展跨省会诊。 省内异地完成体检报告工作,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3、实现异地医疗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利用医疗机构与国家、省级平台已建立的通信通道,实现医疗机构与协同区域之间的信息系统广泛互联互通。 联网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联通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生成标准化数据交换内容》(卫生办农卫函),提交至国家或省级平台。 对采用集团付费方式进行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格式生成数据交换内容。
4.统一数据交换频率。 跨省转诊、住院挂号、出院报告信息实时交换; 住院诊断及费用信息原则上每日上传; 患者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出院病历首页信息; 支付信息每月定期交换。
(二)制定异地就医报告关闭政策。
1.规范异地就医补偿政策。 各省(区、市)要规范和相对统一省内外异地就医补偿政策,实现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统一,规范就医业务流程在不同的地方。 对跨省就医的患者,报销政策按指定协议执行。 在保证资金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可参照就医场所报销目录,支付比例仍按参保场所规定执行; 也可选择执行参会省(区、市)制定的统一政策。
2.建立异地就医转诊制度。 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是做好异地就医报告工作的基础。 各省(区、市)要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制度。 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经参保地转诊、备案后赴外省就医。 参会机构应第一时间向省级或国家级平台报送标准化转诊信息。 该平台获取患者转诊信息并提供服务。 鼓励各地将居民健康卡作为异地就医的主要身份证明和登记证明。
3.实施定点在线就医。 各省(区、市)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的目标患者、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情况,确定辖区内开展跨省就医和报告的联网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台。 联网医疗机构应包括各级、综合性、专科医疗机构,特别是异地服务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 既要有能够解决疑难杂症患者转诊需要的三级医疗机构,又要有一批具有一定住院条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急诊就医的二级和部分基层医疗机构。 . 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与省(区、市)人民医院(省医院)、中医医院要带头联网,开展跨省医疗报告。 各省(区、市)将辖区内符合跨省落户条件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信息平台门户网站公示它供本地选择。
各地从国家平台公布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本省(区、市)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就医,签订协议,全面推进完成跨省转诊和就医工作。在飞行员的基础上进行医疗。 各地在推进异地医联网报告过程中,要考虑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等衔接。
(三)规范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1.落实管理服务责任。 对跨省就医转诊患者,原则上以各省(区、市)为单位对接,重点做好就医地管理和参与地协作。 就医地省级新农合管理受理部门负责报告结算管理和服务工作,参保地省级新农合管理受理部门负责相关协调配合。
新农合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份,负责省外新农合患者转诊至省内定点网络医疗机构的医疗报告和结算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责,或委托卫生、保险或金融机构承担,并做好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衔接工作。
2.建立结算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国家平台建设单位)承担国家级远程医疗结算管理职能,负责跨省就医信息化指导、日常运营信息系统维护、协调处理全国跨省医疗结算工作。 某些计费功能。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尽快明确承担省级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结算中心),在省级机构中增加结算职能,或指定有关单位承担省级结算职能。承担他们。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鼓励金融、保险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结算中心建设,鼓励地方委托商业保险等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报告结算管理服务。 承办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可利用现有结算渠道,提供异地医疗结算服务。 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申报。 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用担保作用,垫付个人支付的部分费用。
3.规范结算流程。 经标准转诊转诊至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的患者,出院时只需缴纳自费金额,新农保基金支付部分由省政府先行垫付。医疗机构。 ,结算中心审核收款申请材料,按月向医疗机构拨付核定金额。 参保地区省级结算中心定期与医疗场所省级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结算,负责与省内统筹地区的资金结算。
对不具备直报条件的地区,要协调定点网络医疗机构异地提供就医转诊服务,并配合完成报送工作。 参选患者在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后,医疗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标准化就医信息和出院结算信息推送至国家或省级平台。 参保机构将根据国家平台提供的医疗费用信息和当地政策计算出补偿费用,并将补偿费用直接汇入参保患者的居民健康卡或银行账户。
4. 时间表
2016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完善省外就医报销政策,确保政策落实。
2016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制定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方案,报送辖区内开展跨省就医结算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服务和实施省内跨省就医。
2016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完善省级平台信息系统,使其具备跨省转介、报关等功能。 开发国家联网报告相关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国家和省级平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2016年10月底前,各省(区、市)建设省级结算中心,或委托有关单位承担跨省医疗结算功能。 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 各省(区、市)至少启动2个地级市,并选择一批省外联网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开展跨省医疗联网建成上报试点工作; 同时,选择多家省内联网医疗机构为外省患者提供服务。
按照“一省(区、市)联动,一省(区、市)公布”的原则,及时跨省公布各省(区、市)新农合推进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跨省医疗报告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进展缓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湖北省新农合异地就医,督促督促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纳入医疗卫生目标考核和管理。改革统筹,精心组织,协调推进,攻坚克难,确保任务目标全面完成。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负责新农合异地医疗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统筹制定新农合工作方案。跨省医疗和报告。 要切实履行属地化管理责任,加强对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控制不合理增加费用。 还要统筹做好异地就医资金回笼工作。 新农合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区、市)也应树立服务外省参保患者的意识,积极协调和督促辖区内定点网络医疗机构开展跨省网络医疗报告服务。
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为跨省医疗网络报关创造条件和便利,积极配合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医疗网络报关工作。医疗救治区办理申报清算工作。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要配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跨省会诊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标准的应用、用户使用等相关技术规范。权限管理、数据安全保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对各地区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定期总结公布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跨省报告结算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成为跨省报告结算定点联网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特别是预算管理医院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参与,为患者提供跨省报告服务。
定点联网医疗机构要及时改造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积极与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进行数据互联互通。 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优化医疗报告流程,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网上转诊信息,转诊患者优先提供医疗服务。 设立跨省就医定点窗口,做好患者身份识别、出院报告工作,及时交换跨省医疗数据。
(三)做好其他人群的政策衔接。 长期外出工作并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投靠子女的老人和其他长期异地人员,可凭《居住证暂行规定》证明在居住地申请居留,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居住地的农村居民,享受相应待遇。 暂时无法在工作或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到参保地备案后,可按转介标准享受相应的安置待遇。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参会居民了解跨省医疗报告结算工作的政策和做法,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方便参会患者的查询、咨询和投诉监督。
(五)重视信息安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安置中心、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异地就医患者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障制度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人口健康政策》。 《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责任单位,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