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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护理费的研究关于研究

2023-05-18 19:091630

随行人员旷工证明

第五部分:再发工伤住院护理费用研究

工伤旧伤复发的护理费用研究

一、概念定义: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中或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事故,导致残疾、职业病、死亡和其他伤害后,得到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生命安全,分散工伤风险。工伤,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针对工伤,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与之相关的基本概念是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由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利息等组成。保险基金,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主要包括医疗康复补助、伤残补助和身故补助。

2.劳动能力鉴定费。

3.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 根据2004年6月1日实施的《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医疗工伤费用; 残疾津贴; (3) 一次性伤残补助; (4) 生活护理费; (5) 丧葬补助; (6) 供养亲属抚恤金; (7) 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费; (八)辅助器具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主要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罚款;

(三)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实行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依法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 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基金支付能力。 工伤保险基金存放在银行,利息收入也纳入基金。 其他资金是指滞纳金、社会捐赠等按规定征收的资金。

(3)这里所研究的工伤人员旧病复发是指工伤中止期满后经过伤残鉴定的人员,尤其是工伤人员旧病复发的情况。由于之前的工伤,在再次住院期间产生了护理费用。

2、工伤护理费用研究:

现行规定规定的工伤护理费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在工伤治疗期间。 二是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程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日常护理。

首先,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可分为:

1.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接受工伤医疗。” 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可见,职工因工伤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提出工伤医疗是否包括护理费用的问题,但根据本条第三款可以明确:工伤治疗所需的住院治疗有相应的护理水平,所以发生的护理费用应计入“工伤治疗所需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休学期间之生活照料费。 2011年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照料的,单位他工作的人应该负责。” 鉴于第三十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应当理解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外的护理费用。 而这部分费用的发生期间为停工停薪期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停工停薪期间规定如下:“停工停薪期间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工伤职工在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即按规定,由单位负责的最长生活照料期限仅为24个月,经伤残鉴定后,享受伤残待遇,期满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即工伤待遇从停工期间起延续至期满后),而工伤医疗是工伤保险待遇之一,费用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支付。

综上所述工伤住院期间陪护费,工伤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仅负责休学期间的生活照料费用。

其次,对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参照《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支付生活费。

生活照料费按完全不能自理、大半生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平均月工资的50%、40%或30%协调区域的员工。

不能自理的生活照料费用,适用上述规定。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生活护理费用”应包括该种情况下的护理费用,即由工伤承担的费用。保险基金按月计算。

三是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程度,确认不需要生活照料后,可享受伤残待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23个月的个人工资,4级伤残21个月的个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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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残津贴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标准为:一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0%。 4 级残疾是我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伤残,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费。 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个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个人工资;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申请,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费用。就业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9个月的个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的个人工资;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到期,或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核定后,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与伤残津贴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三条 工伤五级、六级的职工可以自行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24个月、 21 个月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第二十四条 工伤七级至十年级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向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费:

(一)本人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为:七年级15个月,八年级12个月,九年级9个月,十年级6个月;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标准为:七年级15个月,八年级12个月,九年级9个月,十年级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每次减免20%的比例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一年。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缴纳10%。 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第二十九条《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施行前因事故负伤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变工伤住院期间陪护费,但会参与当地伤残津贴、生活照料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尚未作出工伤决定的,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鉴于职工因工伤残,影响其劳动能力和工作,以及工伤后可能面临的后续生活更加多样和不确定,国家已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区分不同情况。 制定全面详细的赔偿制度,对受伤职工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保障其生活和工作。

3、工伤复发护理费用研究:通过对上述情况的分析,从工伤发生的全过程进行分析,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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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再次工伤,经确认需要就医的,享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本条例第 33 条。

这里需要区分三种情况:复发住院护理的老职工是在职工伤职工、退役军人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退伍军人。 根据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

1.因工负伤因旧病复发需要住院治疗,需要支付护理费用的在职退役军人,满足上述医疗费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因旧工伤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旧工伤复发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可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3、解除劳动合同的老年工伤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工伤补助费,因解除劳动关系,他与原单位无任何关系,故旧伤复发住院护理费用与原单位无关。

4.补救措施:

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五、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应作如下区分:

(一)停工期间的工伤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经过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在职退役军人反复负伤的医疗费用,均计入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二)工伤职工经伤残等级评定后,已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并获得合理的一次性补助等保障的。 工伤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不再承担旧工伤复发和住院治疗的责任。 发生的护理费用; 已退休的工伤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旧工伤复发住院的护理费用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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